2.
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至現場測量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李○○在場稱:「(445 9臨建號)
3.
3樓與1樓有內梯相通。3樓頂及牆壁均有壁癌、嚴重滲水;2樓部分牆面有壁癌。 建物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現由伊與債務人自住。」等語。據到場地政人員稱:「4459臨建號 即位於808地號土地上。」等語。 依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4459臨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 宅區。勘估建物應已逾加強磚造耐用年限35年。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3米。土地臨街面正面寬 度約4米。臨近基隆女中。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質尚佳。大眾運輸便利。本案非屬原能會網站所示 已經發現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本案從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況, 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地區未來發展潛力:維持現狀。」等語。 關於4459臨建號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惟系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