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相對人開門 入內,建物為空屋,有水有電,屋內無任何家具,天花板有挑高作為閣樓使用。而1412地號土地為建物之坐落基 地,1412-1地號土地為建物前道路。本件標的無停車位。
4.
本院另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是否有增建部分。經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閣樓因 高度不足以致不構成夾層不屬增建。
5.
據民國114年6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商業區(商
6.
,1412-1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建物為鋼 筋混泥土造之加強磚造5層樓之第1層。建物屋齡約為47.17年。」等語。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六)拍定後,僅點交579建號建物。
8.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9.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 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 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