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42萬元之抵押權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會同警員、鑑價人員協 助執行,債務人之母曾蔡燕在場略稱,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中,無車位。屋內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且使用瓦斯 桶。現場地政人員略稱,建物1樓左側及後方廚房,2樓前陽台及後側均有增建。建物2樓漏水嚴重,整面水泥牆面 剝落,牆壁滲水。
3.
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4.
,建物為加強磚造。建物之坡度及動 線受限,影響市場性。」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1170建物之共有人拍定117 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建物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拍賣標的6042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