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42萬元之抵押權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會同警員、鑑價人員協 助執行,債務人之母曾蔡燕在場略稱,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中,無車位。屋內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且使用瓦斯 桶。現場地政人員略稱,建物1樓左側及後方廚房,2樓前陽台及後側均有增建。建物2樓漏水嚴重,整面水泥牆面 剝落,牆壁滲水。
4.
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5.
,建物為加強磚造。建物之坡度及動 線受限,影響市場性。」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