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114年5月12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均為山坡地 或空地,上無建物。 一以大隆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調和街116號)為地標,
3.
165-1地號位於 地標北方16至19公尺範圍內;
8.
213地號位 於地標西北方50至240公尺範圍內,均為山坡地,道路未開闢;500-
14.
516-7地號位於地標南方26至3 30公尺範圍內,為山坡地。二以水美社區公用水塔為地標,218-
15.
218-10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132公尺 處;
18.
403地號位於地標西南方28至50公尺範圍 內;
23.
407-1地號位於地標南方5 5至97公尺範圍內;405-
25.
405-4地號位於地標南方150至200公尺範圍 內。
26.
依債權人陳報,標的其上多為雜木林,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僅其中少 部分土地上有棚架,係第三人部分占用,使用權源不明。復依鑑價報告記載,1
28.
195地號現大多為8米寬之產業道路,少部分 為雜木林;
29.
194地號現部分農作使用,部分為8米寬產業道路之一部分;18
35.
213地號現部 分農作使用,部分雜木林;218-
53.
407-1地號現部分為雜木林、部分農作使用、部分為8米寬之產業 道路。
57.
除172地號土地外,其餘拍賣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 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 及共有人注意。
63.
213地號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18-4地號為自來水加壓站用地,39
77.
516-7地號為保護區,218-10地號為停車場用地,
84.
511地號為道路用 地。六、本件據鑑價報告記載,除
95.
407-1地號土地外,其餘拍賣標的均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9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