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20 之3底層房屋為地標,234地號位於地標南方約95公尺處,無路可達,為雜木 林;235地號為地標左側道路至深澳坑路172巷22之5號右側後方雜木林,深澳坑 路172巷
3.
22-1號建物有部分占用;249地號位於地標南方約73公尺 處,無路可達,為雜木林;250地號位於地標南方約177公尺處,無路可達,為 雜木林;250-1地號位於地標南方約180公尺處,無路可達,為雜木林;1064地 號位於地標南方約415公尺處,無路可達,為雜木林;1065地號位於地標南方約 293公尺處,無路可達,為雜木林。復經債權人陳報,235地號上建物占用土地 權源不明。
5.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8.
1066地號為保護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為10%;235地號為住宅區 (住
9.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
10.
本件部分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