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5日經會同債權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845地號位於社區內道路及駁坎。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自住,二建物從一開始購買時 就已打通使用門牌號碼15號建物,系爭二建物之隔牆已打通並由15號建物出入,13號建物之出 入門已砌牆無法出入。客廳供俸祖先及神明。地下二層有編號543號之車位自用。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3.
本件建號尚有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 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 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偵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紀錄中;基隆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查詢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72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