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4月21日及前次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362地號土地上有基隆 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44號房屋部分佔用,及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
3.
32號房屋之後方亦有部分佔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其上有人 行步道可通往忘憂谷。另依謄本所示,362地號土地上另有153建號建物(明光 巷9之1號)佔用。363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24號房屋東方約5 0米,為山坡地雜樹林,無路可達。365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 3號房屋東北方約200米,為山坡地雜樹林,有毀壞之人行步道經過無法通行, 其上有小涼亭。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 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 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 多為雜樹林,幅員廣闊,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 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 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5.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7.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本件36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 為住宅區(住一及住
9.
,363及36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公園用 地,且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 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 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10.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張○○之第一順 位普通抵押權新台幣300萬元,拍定後塗銷。
11.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