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1月21日執行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7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信義區深澳坑路172巷10號建物之側邊,有172巷10號建物鐵皮屋部分占用,部 分為道路。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 位置為準。
3.
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 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4.
另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 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8.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住宅區
9.
,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 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 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 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依據前次執行之基隆市政府112年5月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120220066號函 稱:「74地號屬
13.
基使字第0004號使用 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另本件拍賣之土地可能為法定空地或已為建 築使用。又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 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或已為建築使用無從在為建築使用、或使用上 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 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 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1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5.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 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