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6月2日及前次執行之執行筆錄,本件現場查封鑑價系封房屋時,由鎖匠開門入內, 屋內無水無電,廢棄物及垃圾散落屋內。另房屋前後並無增改建情形,又本件於之前假扣押執 行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使用。另據前次執行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房間天花 板上有透明塑膠膜封住,有漏水跡象及壁癌。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 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前次執行基隆市政府函文通 知,本案建物於五樓頂層增建鐵皮造貨櫃屋,高度為3公尺,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業經本府以 86年3月24日基府違建拆字第1522號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在案,關於相關違建拆 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