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275地號土地係為龍 都新城管理中心左側鐵架搭建之遮雨棚占用,現為停放機車使用;
5.
1357地 號土地位於海中天社區管理室旁公車站牌前方之道路用地;
6.
1360地號土地 位於巴塞隆納社區大門前方約10公尺處之道路用地;
7.
1371地號土地係位於 新豐街289號建物前方車道出入口處之土地;
8.
1372地號土地位於店面「580 不動產」前方之道路用地;
9.
1379地號土地位於店面「全聯福利中心」前方 之道路用地;
10.
126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豐街345之9號建物(福德宮)牌樓前 方之土地;
11.
126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豐街345之9號建物(福德宮)牌樓前方之土地,現為鐵皮搭建廣場、攤位及牌樓占用;
12.
1268地號土地係為新豐街 345之9號建物(福德宮)所坐落並占用之土地;
13.
1271地號土地位於新豐 街303巷6弄21號至2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
16.
1349地號土地位於新豐街385 號建物右側之道路用地;
17.
1351地號土地位於新豐街405號建物右側之道路 用地;
18.
1354地號土地係為新豐街329巷52號建物左側之水泥造蓄水池占 用。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住
19.
」、「道 路用地」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 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21.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2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