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7-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16號至320號』房屋間 之前方道路(即中山路)。?9-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2 6號』房屋前方道路(即中山路),靠近62快速道路交流道出口。?10-2地號: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73號、375號、377號』房屋後方道路,可 能遭上開房屋部分佔用。?10-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40 號至344號』房屋間之前方道路(即中山路)。?12-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50號至362號』房屋間之前方道路(即中山路)。」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16至320號、326 號、340至344號、350至362號、373號、375號、377號房屋均非本件拍賣標的, 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中山路3 16至320號、326號、340至344號、350至362號、373號、375號、377號房屋、及 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 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5筆土地皆為鄉村區交通用 地。勘估土地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5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稍差。大眾運輸條 件稍差。」等語。 依據鑑定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均已鋪設柏油路面及畫 設交通標線,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 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定後,倘有 通行權(公用地役關係)糾紛,概由拍定人(承受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