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房屋為中心,
5.
676地號土 地分別位於東方38公尺、158公尺、224公尺、221公尺、226公尺,其上為 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0巷266號」房屋為中心,808-
6.
808-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西北方97公尺、117公尺處,其 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以編號17522號路燈為中心,
7.
1264 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東南方103公尺、178公尺、296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1193地號土地則以編號17522號路燈為中心,位於南方172公尺 處,標的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301之105號」鐵皮屋前右邊之 畸零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 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 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119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