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次執行及本次執行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無水無電,無人居住使用,屋頂有剝落、漏水 情形,二間建物打通整體使用,265號無獨立出入門戶,皆由263號進出。另因未遇債務人,故 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 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本標的 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 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 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 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5.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