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593地號現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96巷31號及33號(各為五層樓 房)全部占用其上。」。
4.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7日函593 地號土地領有
5.
基使字第0005號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範圍。惟現在實際情 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其上建物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 項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築物」情形,其專有部份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 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 分比例承買之,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餘剩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1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13.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
14.
本件按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