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2月17日執行筆錄所載,經地政人員在場表示系封房屋靠廚房左側有增改建情形, 供作室內使用,無獨立之出入口。另系封房屋無水無電,為空屋。另據鑑價報告稱,系封房屋 部分牆面有水漬痕、漆剝落。另因未遇債務人,故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 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552建號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 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 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 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 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5.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第
7.
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共514萬元,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台幣216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8.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9.
,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 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 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