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68萬元(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1190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屋頂與牆面均有漏水,另依現場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的前後陽台 均有增建,且頂樓亦有加蓋。債務人雖稱該頂樓加蓋,不知道由誰建造,但伊有使用堆放 雜物,債權人復於114年4月16日具狀陳明追加就頂樓加蓋聲請查封、測量,則上該增建部 分即為暫編4460建號建物。本件標的係由債務人自行占用,故於拍定後點交。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 樓、非受有火災損害,但有漏水、壁癌之情形」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依現場觀察 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外觀跡象,並經訪問近鄰,並無該建物為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但有漏水痕跡及壁癌」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446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依 基隆市政府113年11月25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6781號函略載:經查本府建築管理系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