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 稱:「133-1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32巷1號建物後半部占用其上,餘為建物左側西後方之 山坡地,現況為雜木林,部分作為擋土牆使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33-1地號土地位於東信路132巷1號建物後側,部分 有地上物、部分為雜木林。基地條件、整體條件、地區未來潛力均稍差」等語。
4.
本件甲標133-1trial坐落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 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 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 得異議。
5.
本件係拍賣133-1地號土地,坐落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該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 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 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7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