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 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74地號土地位於基福山生命園區門口東方約175米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系爭276 地號土地位於基福山生命園區門口東方約210米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地勢平坦,無面 臨道路。」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 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