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經會同債權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後,請鎖匠開 鎖入內。系爭建物內遺留大量雜物,垃圾壅塞,需爬行雜物及垃圾始能進入屋內,無水電,天 花板及牆壁有漏水跡象。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基隆市政府 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 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派員查訪,當地鄰居稱未聽聞系爭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 情事,亦未處理過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