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房屋占用等語。而 依鑑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為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至20號房屋中 後側等部分坐落之土地,實際範圍及是否有占用,仍須以地政人員測量鑑 界為主等語。因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故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仍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拍賣土地如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 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聲請 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依鑑定報告檢附之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記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7.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 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 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trial市政府114年5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21712號函略載:查本府 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未有身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 是本標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且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 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12.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 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 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二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