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1樓義幸里第22鄰鄰長稱債務人有交代鑰匙可以開 鎖,經會同鄰長開門入內。鄰長稱標的為債務人與其母親共同居住。屋內擺設適當家具,地政 人員指稱廚房及和室後方為增建。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房屋之實際狀況及 占有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調查時共有人在場,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因火災 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5.
本件131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