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在場人為張簡穌恩宜、張長那星慶、金彥達、金敏華。 經檢視系爭建物,浴室、天花板及牆壁有滲水情形,在場人張簡穌恩宜稱租約與林松園簽約, 係自106年6月開始承租,剛開始租金為新台幣2000元,後來更改為4000元,並於112年重新簽 約,另在場人金彥達、金敏華稱無意修繕系爭房屋。另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前陽台及建物後方 均有增建。
2.
本件在場人張簡穌恩宜陳報與林松園間之租約租期自111年7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 因現場查封時即113年1月11日在場人張簡穌恩宜就系爭建物仍占有使用中,依民法第451條規 定,在場人張簡穌恩宜與林松園間應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1079建號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基隆市政府 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 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派員查訪,當地里長稱系爭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就系爭房屋坐落基隆市信義區中正段三小段30-45及30-46地號等2筆土地,是否有合法 承租或合法占用權源,經基隆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15日基府財產貳字第1130115411號函覆稱系 爭建物與本府未訂有基地租賃契約,目前本府以占用列管,並按期擎發土地使用補償金繳款書 通知繳納,建物所有權人未與本府成立基地租賃契約前,本府將向其收取使用土地期間之使用 補償金等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