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鄰居在場,其中一名鄰居稱拍賣建物係 債務人之鄰居居住,另一名鄰居稱拍賣建物出租他人使用,惟出租人不明;另現場查看,編號1 建物未懸掛門牌、編號2建物有門牌,由外觀觀之應有增建;債權人則表示編號
2.
2建物相連, 編號2建物為前半棟,大門開向大馬路,掛有藥局招牌,編號1建物為後半棟,大門開在後巷; 嗣於113年7月8日、9月11日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在場鄰居表示建物無人居住,原係老先生居 住,老先生過世後已無人住,女兒偶爾回來,債務人表弟到場開鎖,亦表示該屋目前無人居 住,房屋老舊會漏水,前屋主即債務人父親於屋內跌倒,送醫不治過世;另經入內查看,屋內 遺留有大量傢俱、家電及雜物,有電但停水,頂樓增建之地板軟塌、承重力不足,有塌陷之 虞;地政人員表示編號2建物有增建,惟增建區域係在編號
3.
2建物中間位置且打通,兩屋目前 相通使用,宜合併拍賣。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9月30日函後附資料所載,債務 人父親於111年12月7日疑似跌倒倒臥家中(即拍賣建物),送醫後宣告死亡。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拍賣土地為裡地(臨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18公尺以內之裡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部分占用 臨地1128-6地號土地之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商四
6.
」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 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7.
編號3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臨地1128-6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約10.29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 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 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9.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