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6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山區通北街165巷2號建物、中山區通北街165巷道路兩側之雜木林、竹林、鐵皮停車棚,及門牌號碼通化路165巷7號建物前磚造倉庫之外牆與部分菜園。使用分區為風景區。惟上開建物、停車棚、菜園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地上物之法律關係。
2.
163地號土地為保安林地,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之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3.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61─1地號土地係位於中山區通北街165巷劍潭山步道登山口南方之雜木林,使用分區為風景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零肆佰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