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查封之苗栗縣卓蘭鎮中角段86地號土地為民族路39號房屋後方基地;419建號建物為二層建物,第二層為債務人之母居住,地面層為店鋪,分別經營豬肉店及鵝肉店,均由債務人之母出租。
2.
113年8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41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居住於二樓,一樓出租給「信發鮮肉店」,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6,000元。
3.
本件暫編第4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情形,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4.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本件86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之登記。六、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占有使用情形、建物有無重大影響交易情形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拍賣標的登記謄本均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