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8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74地號土地相鄰,隔溝渠臨路,現種植水稻。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由債務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74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以上等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得按現況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174地號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現耕證明。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5.
1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6.
174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