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竹南鎮新山佳段93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3.
113年5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相對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竹南鎮新山佳段92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916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占用,部分空地,部分道路;933地號土地現場為土石磚造建物坐落。
4.
113年6月4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竹南鎮新山佳段926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916地號土地範圍為樓房雨遮前開始到前面部分柏油路段,隔壁舊磚屋有部分坐落到土地;933地號土地有部分為柏油路段,部分上有建物坐落。
6.
933地號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916地號為空地,部分作道路使用;926地號種植雜木;933地號土地坐落三合院,部分作道路使用。
8.
933地號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933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又若地上權人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以地上權人為優先。
10.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玖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