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通化街19巷33號、35號建物 門前不到二分之一(長約10米)的既成道路;448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文昌街 250巷2弄10號四層樓建物(周氏祖祠),1F占用土地權源不明,相關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45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文昌街250巷3號建物與旁邊三聖宮間, 為鐵皮車庫占用(該車庫亦已占用495-
3.
456地號土地)。經 轄管警局查訪陳報稱係土地共有人使用中,惟前揭建物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 自行釐清解決,請應買人注意。3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448及45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建物或地上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