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8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王偉銘即王文義之繼承人在場,其表示六 樓頂樓有增建,另據地政人員施測建物之增建,其中一樓、六樓及每樓層原天井部分均有增 建,增建建物總面積159.42平方公尺。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無電梯設 備,現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內裝水電良好。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上開增建建 物占用鄰地同段
2.
57地號土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拍賣土地及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
4.
拍賣之3701建號建物增建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上開增建建物測量成果圖其中斜線 部分22.59平方公尺(雨遮)使用鄰地同段
5.
57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若 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給付使用土地對價或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