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2月15日現場執行時,據楊姓第三人表示現由其與姊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且建物有地震受創之裂痕及嚴重漏水、壁癌等情形。民國113年7月22日現場執行時,據第三人楊○華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與弟楊○憲及蘇姓承租人居住,其係向債務人承租,再轉租予蘇姓承租人,承租範圍為2樓(即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980建號中間房間及後方房間)。查封建物1樓有神明廳、祖先牌位,拍定後不點交。
2.
另據本院115年4月21日執行筆錄所載,本件拍賣建物與「隔壁建物」(此部分據在場人楊○華稱係門牌5之15號,惟該隔壁建物門外並未懸掛門牌,下稱「隔壁建物」)內部
3.
2樓相通,據楊○華稱「隔壁建物」與本件拍賣標的原本就是分開使用,但自從隔壁建物的大門損壞及原本居住的長輩過世後,「隔壁建物」的現居住人才會透過本件拍賣標的出入,就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904地號其上有「隔壁建物」佔用,惟「隔壁建物」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904地號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2980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部分佔用鄰地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惟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據楊○華稱係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每3年租金為32676元,如經拍定,則須由拍定人另行向國有財產署取得合法占有使用權源,附此敘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建物屋況老舊、髒亂堆滿雜物,且有地震受創之裂痕及嚴重漏水、壁癌等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第二種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298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又本件拍賣標的有部分占用毗鄰之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如拍定人於拍定後未能就此部分取得合法占有使用權源,嗣後亦可能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占用之毗鄰之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9.
第三人楊○華於拍賣建物查封時稱,其有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每3年租金為新台幣32676元,實際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又大港段3393─10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地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建物部分無抵押權設定。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