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06-4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民有街13號旁,其上有一鐵皮 屋占用部分土地;106-15地號位於民生路3段95號旁之現有道路用地。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106-4地號土地,係62使字第225號使用執照(61建字第188號建築執照) 之建築基地。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 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 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 築物各專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 不足者為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 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 買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 金。
4.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