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88-4地號位於板橋區江寧路三段54號建物後門前方之土地,為一狹長型土 地。
2.
288-7地號為江寧路三段55巷7弄口之道路用地。
3.
289-3地號位於江寧路三段55巷13號建物斜前方,為一狹長型水溝蓋用地。
4.
289-2地號位於江寧路三段24號對面轉角處之用地。 以上因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或共有人有分管契 約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 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 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6.
288-7號土地係66使字第1427號使用執照(65建571建造執照)之建築基 地、289-3號土地係66使字第1056號使用執照(65建字第581號建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1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318514號函可 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 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 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 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 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 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優先承買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始 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