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5月30日查封期日,經入內檢視37建號建物內一樓停放車輛,二樓有多 個獨立隔間,有水電,機房設備顯示運作中。地政人員稱二樓紫色門片後方辦公空 間均為增建等語。債務人於114年1月14日具狀稱37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等 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422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 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
3.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