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上有一間鐵皮倉庫及一貨櫃屋,另有部分種植香蕉樹及 雜草林,上開建物及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土地定有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債務人分管位置如附圖(張貼於本院投標室公告欄請 自行參閱),惟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 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 權之人,具有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另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管契約書等 內容,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閱覽或複印。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參閱共 有物分管相關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拍定後不得以不知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等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5.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9.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