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筆拍賣標的均相連相鄰,5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土庫尖路50號之未登記建物坐落,其餘部分均為雜木林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57─2地號土地部分有門牌號碼土庫尖路50號之未登記建物坐落,其餘為雜木林及道路;57─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東方約5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地;179─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西北方約3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地及道路,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179─2地號土地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