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54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雜竹,426地號土地為水泥路、雜木林,428地號土地為水泥路、雜草地、雜木、雜竹。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0.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5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1.
42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254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14.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7.
本件分3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