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13年9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9.
1474地號土地位於中山路574巷口轉角處空地。
10.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1474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5.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1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