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 (即編號2建物)。據債務人莊皓景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吳侑駿、莊美慧居住使用,建物有漏水情 形。另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除建物坐落外,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使用,建物樓梯間有 壁癌。上開之情由拍定人自理,又建物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編 號
2.
2建物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