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16地號現況為巷道、 430地號現況為休耕之田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