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赤崁東路235巷5 號建物坐落其上;131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其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履勘時, 標的建物屋況老舊,共有人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有壁癌及嚴重漏水。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 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41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