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建號建物為三合院之正身,有神明廳、二間房間,為舊式三合院建築,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 情事不明(如:漏水、壁癌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人注 意,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 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2.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
3.
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 且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限租地建屋)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請主張權 利之人速提出證明文件供法院審酌。
4.
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皆無優先承 買權。
5.
10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危險。
6.
10建號建物基地未拍賣,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基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