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三人田○甄陳報係向債務人承租761建號房屋,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承租迄今,每月租 金8,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期間至112年1月19日)及自112年1月至113年10月之繳納租 金證明。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鈞在場稱房屋邊角有嚴重漏水,依強制執行法 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 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鑑定報告記載本件登記門牌雖為地下一層,但實際現況為「春之霖」社區二樓,請應買人 留意。
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