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361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5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郭令杰在場稱房屋及停車位均為其居住使用。停車位編 號78號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