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3年10月1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土地其上為桃園市中壢區長安街51巷13之3號1至3樓建物之基地,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件拍賣土地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債權人陳報占用土地之建物,其占有及使用權源不明。
4.
本件拍賣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住宅區,投標人對於上開使用分區,請投標人自行評估風險,並向主管機關洽詢後決定是否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拍。
5.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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