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95年5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既成道路, 編號3土地為停車空地,編號4土地為空地。
2.
本件114年2月13日現場執行時,經地政人員指名土地位置及範圍,現況: 四筆土地均為道路,編號
3.
5土地併做停車使用,編號3土地上有移動式車棚。 另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為停車空地,編號2土地為巷道,編號3土地有停 車棚架,編號4土地為社區人行步道。
4.
上開土地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5.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