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6年5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稱971地號土地部分坐落磚造平房、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上有雜草,998地號土地部分坐落磚造平房、部分為巷道。
2.
113年9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971地號土地上坐落磚造平房、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雜草空地,998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苑裡鎮苑北里
5.
998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建物為前棟建物進出並使用,門牌號碼中山路263巷6之1號等建物。
6.
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本件勘估標的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巷道。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0.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12.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如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六、依99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法定空地;據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函覆:債務人名下無該法定空地建物之所有權,故土地應無移轉或承受人條件之限制,亦無依法應併同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