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該建物為其所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地等語。建物經法院執行人員目視現況,天花板嚴重漏水、壁癌有嚴重脫落、屋況不佳等情形。又本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坐落基地使用權源不明,土地與建物間之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且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應予注意。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2月20日函文所載,有關建物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部分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3年11月18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