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4年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泰順街44號建物前方之道路。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62年1月20日發布實施之中和都市計畫案之道路用地, 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 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