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地號土地有新北市汐 止區汐平路2段60號建物占用;50-1地號土地上有?玉澤保宮建物部分占用,部 分係該建物西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50-4地號係同建物西北方約25公尺處 之雜木林、135地號土地係同建物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上有鴿籠,部分係 道路、鐵皮棚架。上開建物、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50-1地號、50-4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 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