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1月6日現場指界時,21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水碓街46巷2號對 面鐵皮棚架部分占用;
3.
335-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大忠街41巷46號 旁鐵皮建物部分占用;51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大忠街41巷15號旁之道路 用地;58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水碓街75號旁水泥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均無抵押權登記。